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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财政扶持

时间 : 2016-12-06 17:20:47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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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正式印发,政策实施年限为2017—2020年。换言之,下月起,我省有关企业即可享受真金白银的产业共建财政扶持。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省委、省政府区域协调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决策部署,省财政厅将统筹安排210亿元用于鼓励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地区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拟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驱动的共同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

  两项奖补+两地共享利益

  据悉,此次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将从两个方面对利益各方进行扶持。一方面,对省内产业共建给予普惠性奖补和叠加性奖补,另一方面,实行产业共建项目经济利益双方政府共享,从而强化产业跨区域对接和产业协同发展。

  其中,支持产业共建部分,设普惠性奖补和叠加性奖补。普惠性奖补是引导珠三角企业的加工制造环节,增资扩产、转型升级项目,以及加工贸易企业、配套企业等向粤东西北梯度转移,并给予财政资金奖补。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普惠性奖补方式为,在参照国家中西部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鼓励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再加大力度,从企业入园投产当年度起,即按企业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情况连奖5年,企业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总额为参考。其中,入园第1—3年奖补力度参考西部地区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为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10%,即企业所得税的40%,增值税予以同比奖补;第4—5年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奖补力度为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5%,即企业所得税的20%,增值税予以同比奖补。

  叠加性奖补是针对引导珠三角地区的技术含量较高、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优质项目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称,如珠三角大型骨干企业、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发机构以及创新创业平台等,连同相关企业及项目一并转移的,在普惠性奖补基础上,我省将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一定比例再给予一次性叠加奖励。

  为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此番《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还支持利益共享。

  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我省将对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2016—2018年间的产业共建项目,产业共建的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按照一定比例在产业共建双方地市之间进行划分统计。同时,产业共建项目产生的税收收入市县分成部分,由产业共建双方市县按一定比例分成,并适当向粤东西北地区倾斜。

  单个项目也可同时享受产业共建及利益共享扶持政策。

  三大关键点调动积极性

  如何调动各方积极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突出了共建共享、政府引导、奖补重点三大关键点。

  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明确,要让转出企业将项目转移到粤东西北地区所得经济利益不低于转移到我国中西部地区,以此调动转出企业的积极性。其次,在调动转出地政府积极性方面,则明确了强化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和项目建设,要积极推动同一产业、同一企业在珠三角和粤东西北跨区域布局发展,转出地和承接地政府通过协议方式共享项目实现的经济效益,兼顾各方利益,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政府有形的手是宏观调控不可或缺的手段。按照《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参考国家出台的中西部产业优惠政策,通过对珠三角转移企业给予普惠性奖补以及对技术含量较高、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优质项目予以一次性叠加奖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以促进形成粤东西北地区政策洼地,鼓励企业和产业优先在省内转移。

  按照市场驱动原则,《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一方面扩大了普惠性奖补范围,明确珠三角加工制造环节、劳动密集型及加工贸易企业、制造业配套企业等满足一定条件的,转移到粤东西北即可享受事后奖补,体现政策普惠性。另一方面,突出创新驱动及规模、品牌效应,重点吸引珠三角大型骨干企业、国内外500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企业研发机构等实现同步全部或部分转移,满足一定条件的在普惠性奖补基础上给予叠加奖励,突出珠三角产业的高水平转移,增强粤东西北地区创新能力。

  “这是突出奖补重点,通过增强政策叠加效应,吸引企业落地。”上述负责人说。

  目标1

  引导珠三角相关企业(项目)向粤东西北转移

  具体目标是,争取到2018年,累计推动珠三角地区1600个项目转移落户粤东西北地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省产业园”)完成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30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35%以上。到2020年,省产业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4400亿元,占粤东西北地区工业经济比重达到40%以上。

  目标2

  引导产业链跨区域对接融合

  在遵循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导向、企业主体,充分调动政府和企业两方积极性,鼓励珠三角企业将生产环节外移,推动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协调联动、融合发展。同时,推动新引进项目与当地原有产业联动发展,激发原有产业发展潜力,把产业共建引向深入,实现高水平转移。

  目标3

  引导构建粤东西北创新型经济体系框架

  通过此番产业共建,要进一步增强粤东西北地区创新能力,建成引领产业向中高端发展的重要聚集区。争取到2018年,粤东西北地区主要创新指标实现较快增长,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4%;到2020年,地区R&D经费投入占地区GDP比重达1.5%。

  热点解答

  一、什么企业可以申请产业共建扶持资金?

  (一)适用地区

  珠三角地区,指广州、珠海、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粤东西北地区,指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二)适用省产业园

  指经省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项目)。

  (三)适用企业及项目

  珠三角地区符合省产业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已完成或部分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经济数据纳入相应省产业园统计。其中,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产业转移重点类型为珠三角地区大型骨干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的加工制造环节,大型骨干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增资扩产、转型升级项目,主导产业的配套企业,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企业,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等。

  二、当你成为准产业共建奖补对象后,扶持资金怎么拿?

  产业共建奖补实施普惠性事后财政奖补和一次性叠加财政奖补相结合,引导有技术含量的珠三角企业优先在省内梯度转移,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对接共建。享受奖补政策的项目应符合适用范围,并在2018年前动工建设或2020年前建成投产的企业或项目。

  (一)普惠性奖补

  实施奖补年的下一年度起,每年度由省级与粤东西北地区财政按照1∶1比例安排预算资金,对2016-2018年期间珠三角地区符合产业转移园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向粤东西北地区转移进行事后奖补。

  1.奖补对象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或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5)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6)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配套完善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具体企业条件目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另行制订颁布。

  2.奖补标准

  奖补资金按照产业共建(含转移)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5年,对园区所在地财政贡献量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核算标准如下: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1—3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40%。

  企业入园投产起第4—5年,单家企业奖补金额=该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额+增值税额)×20%。

  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额以省级税务机关认定的具体企业数据为准。奖补资金于下一年度核算兑付。

  (二)叠加性奖补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企业或项目,由省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按规定标准予以叠加奖励,如已享受普惠性奖补,可在享受普惠性奖补的基础上予以叠加奖励。2013年实施省产业园扩能增效政策以来转移的企业或项目如符合下列情形,一并纳入奖补范围。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或项目在园区内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至1000万元;属于分支机构的,视其规模及研发能力按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至300万元。

  3.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300万元;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按企业在粤东西北地区实际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0%比例按年度予以奖励,每家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具体企业条件目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订颁布。

  同时符合以上不同标准奖补措施的,按奖补标准最高的执行。奖补资金于企业符合奖补条件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予以核算兑付。奖补资金可供企业用于支付标准厂房建设及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