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于2023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粤府函〔2024〕10号颁布,自2024年1月14日起施行。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
《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粤府函〔2020〕13号)自2020年2月17日开始实施,目前有效期已届满。2021年以来,国家、省政府先后制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以及《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十四五”国家消防工作规划》《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决策部署,完善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升我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和战斗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制(修)订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办法》政策依据
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办法》主要根据《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关于推动新时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37份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以及依据省直各部门和各地市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完善。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与修订前的篇幅总体保持一致,共32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明确保障对象范围。明确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因公致残退出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的职业保障,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参考本办法依法制定相关政策。
(二)明确伤亡抚恤保障渠道。进一步明确抚恤金的发放责任部门和经费保障渠道,提高伤亡抚恤的保障和执行力度。明确由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向死亡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工作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保障。
(三)完善医疗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因公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障范围和保障渠道。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负担部分以及参加消防监督管理、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等致伤病发生的应由单位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属地统筹落实资金解决。
(四)完善伤残保障机制。进一步明确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供养安排以及护理费发放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和相关经费的保障渠道。
(五)优化子女教育优待条件。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1级至4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的,由原来按各类普通高级中学最低分数线降分录取,改为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进行加分投档。
(六)明确退休人员待遇保障。明确消防救援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执行消防救援队伍养老保障相关政策,属地待遇由属地财政保障,确保退休人员享受合理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