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9〕2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23日
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
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全省耕地保护红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省人民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下称省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省考核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以下统称省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省国土空间规划(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任务确定。省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的建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地级以上市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省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考核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护指标占70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10分、“三旧”改造指标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10分。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每年3月底前,省考核部门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印发年度考核方案,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评考评。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方案的规定,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省考核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省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地级以上市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
(四)综合评价。省考核部门结合各地自查、实地检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情况,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从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地级以上市中,按得分高低依次评选出2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未完成的。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省首位的。
(三)未完成省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指标的。
(四)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被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省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奖资格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六)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一条 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符合评奖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不足7个时,从一等奖开始空缺评奖。
第十二条 根据考核结果,省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省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地级以上市,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地级以上市相关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三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分细则由省考核部门另行制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4〕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