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业农村厅
省乡村振兴局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
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1〕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1日
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
建设工作方案
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
为落实好省委、省政府要求,高质量建设新一轮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在第一轮产业园基本实现“一县一园一平台”基础上,打造产业园2.0版,以调结构、扩规模、抓龙头、创品牌、全链条、增效益为主攻方向,推动种养循环及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产业数字化,全面提升现代农业产业质量效益。2021—2023年建设省级产业园100个左右,实现优势产业、农业县(市、区)、主要特色品种省级产业园全覆盖,争创一批国家级产业园,打造一批全产业链、在国内外具有竞争力的优势产业区(带)。
(二)建设布局。
建设一批跨县集群产业园。围绕粮食、生猪、家禽、岭南水果、蔬菜、南药、茶叶、花卉、油茶、水产、橡胶、农产品冷链物流等优势产业带,立足大区域、引进大企业、依靠大科技、做强大品牌、形成大产业,实现优势产业跨县集群省级产业园全覆盖。
建设一批特色产业园。围绕特色主导产业,补齐产业发展短板,实现农业县(市、区)、主要特色品种全覆盖,支撑县域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
建设一批功能性产业园。围绕服务主导产业,按照“核心技术+产业融合+场景实践+示范推广”要求,探索建设现代种业、加工服务、设施装备、数字农业、品牌培育等功能性产业园,提升主导产业整体效益。
支持建设成效好的现有省级产业园扩容提质增效。
(三)绩效要求。
跨县集群产业园、特色产业园主导产业中的二三产业产值占其综合产值①60%以上,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产业园内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农民15%以上或年增速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个百分点以上。其中,跨县集群产业园主导产业优势明显,基本形成优势产业带,种植业、养殖业类主导产业综合产值分别达到20亿元、40亿元以上②,冷链物流类主导产业综合产值增长10%以上;特色产业园主导产业集中度高、精深度高和聚集度高,种植业、养殖业类主导产业综合产值分别达到10亿元、20亿元以上。
功能性产业园突出产业链关键环节,聚焦提供高效服务,统筹布局产业发展支点,建立公共服务统一平台,人才、科技、机构等要素资源集聚度高,形成产业联合体,技术创新能力强,成果转化率高,产业融合度深,服务水平高,产业整体效益好。
二、功能定位
一是突出优势特色产业引领。依托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建成一批高标准规模化原料生产大基地,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大集群和大品牌,将产业园打造成为品牌突出、业态合理、效益显著、生态良好的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先行区,做大做强富民兴村产业。
二是突出现代技术与设施装备集成。聚集市场、资本、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推进农科教、产学研融合,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每个产业园至少对接一个专家服务团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等先进技术和装备,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三是突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积极发展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初加工、精深加工,推进加工产能集聚发展。挖掘农业生态价值、旅游休闲价值、文化价值,延伸产业链,构建生产、加工、物流、销售、旅游、品牌、科技于一体的农业全产业链,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并把产业链主体留在县域,让农民在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发展中分享更多产业增值收益。
四是突出农业产业创业创新孵化。大力培育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通过土地互换整治、租赁、入股、托管等方式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村承包地流转率。鼓励引导大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供销社等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入园创业创新,鼓励农民工、退役军人和大学毕业生返乡进入产业园创业创新,搭建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将产业园打造成为农业产业“双创”孵化区。
五是突出农业高质量发展核心示范。坚持质量兴农,引领农业绿色发展,农业从增产导向转为提质导向。开展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创新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六是突出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围绕乡村产业振兴对各类产业要素的配置需求,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与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加快激活主体、激活要素、激活市场,推进产城融合,率先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
三、建设主体
(一)责任主体。
跨县集群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是市级政府。特色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省农垦集团公司、省供销社等。功能性产业园建设责任主体是省有关单位。
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负责产业园建设组织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
跨县集群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实施主体必须是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上市企业。特色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牵头实施主体原则上是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或省级以上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功能性产业园建设实施主体是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省有关单位的下属单位,牵头实施主体是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或省有关单位的下属单位。
鼓励省内外大型企业,省农垦集团公司、省供销社下属企业参与产业园建设;优先选择上市企业、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作为牵头实施主体(申报前需在当地注册并已投资建设涉农项目)。
实施主体主要职责是按照产业园建设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负责产业园建设和运营,联结带动农民广泛参与,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监督主体。
跨县集群产业园建设监督主体是省农业农村厅。特色产业园建设监督主体是市级政府、省农业农村厅。功能性产业园建设监督主体是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省农业农村厅。
监督主体主要职责是督促责任主体落实产业园建设责任。
四、申报评审
(一) 申报对象和数量。
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市级政府每年可申报1个跨县集群产业园,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县级政府、省农垦集团公司、省供销社等每年可申报1个特色产业园。省有关单位、上市企业可申报1个功能性产业园。
(二) 申报条件。
一是主导产业突出。跨县集群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以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为基础,建立生产、加工、研发、仓储、物流、营销等关键环节的全产业链体系。其中:申报跨县集群产业园须跨县域(单个县域产业种养规模不低于总规模20%),种植面积15万亩、生猪年出栏量200万头、家禽年出栏5000万羽、水产养殖面积2万亩以上;申报特色产业园须具备一定规模,种植面积5万亩、生猪年出栏量50万头、家禽年出栏1000万羽、水产养殖面积1万亩以上。粮食、天然橡胶以及特色鲜明的产业园,可适当降低规模。功能性产业园应在现代种业、加工服务、设施装备、数字农业、品牌建设等领域,居于全省行业领先地位,要素资源聚集基础较好,创新服务、技术成果转化能力较强,可显著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二是规划布局合理。牵头实施主体要编制产业园规划建设方案,经责任主体批准实施。规划建设方案要明确地理界限和区域范围(跨县集群产业园跨县域、特色产业园原则上跨3—5个乡镇、功能性产业园服务面向全省),全面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服务、旅游等功能板块,配套发展物流、电商等产业(功能性产业园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布局);与当地产业优势、发展潜力、经济区位、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相匹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和农业农村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水、电、路、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备。
三是建设用地落实。落实建设用地是申报产业园的前提条件,必须提前落实不低于50亩/园标准的产业园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已完成土地招拍挂程序。功能性产业园根据实际需要落实建设用地。
四是经营规模适度。制定土地流转奖补政策,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行“产业园+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农户”模式,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土地流转,园区范围内农村承包地流转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生产性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依托产业园主导产业带动发展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做大做强富民兴村产业。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安排一定比例省级财政资金折算为村集体产业项目入股实施主体参与分红,通过订单农业、“土地流转+保底分红”等模式形成紧密合作关系,带动农民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优先吸纳园区周边有意愿参与就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农村低收入群体就近入园就业。
六是绿色发展突出。耕地安全利用率高,严禁在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食用农产品,全面推行“一控两减三基本”,实现农药化肥使用减量增效,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广泛应用。符合动植物疫病防控要求和环保等相关规定。发展高效节水农业、低碳绿色农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和合格证制度,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程可监控、质量可追溯、风险可控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件。
七是管理支持有力。建立产业园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和市场化运作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营、多方投入的建设格局。主导产业与产业园建设政策体系较为完善,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方面有明确的政策措施。
(三) 申报程序。
跨县集群产业园由市级政府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特色产业园由县级政府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市级政府同意后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省农垦集团公司、省供销社等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功能性产业园由省有关单位、上市企业向省农业农村厅申报。
(四) 评审公布。
对于省财政扶持建设的省级产业园,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组织以资料评审、现场核查和演讲答辩的竞争遴选方式,经集体讨论,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公示(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北部生态发展区、国家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专业示范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省际边界地区,列入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可优先考虑安排),报省政府审定。
鼓励珠三角地区(不含惠州、肇庆市和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市)自筹资金建设省级产业园,报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审定。珠三角地区省级产业园申报条件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五、资金使用和管理
(一)支持方式。省财政对经省政府批准建设的功能性产业园以及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跨县集群产业园和特色产业园给予资金补助。省财政厅按省政府审定的建设名单将省级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牵头实施主体。各实施主体必须设立产业园项目专门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二)资金用途。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围绕建设任务,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重点用于补短板、强弱项。鼓励支持用于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联结农户的物流电商平台、建设项目贷款贴息、风险补偿金、数字农业、联农带农等方面;允许用于农业设施、农业机械装备、冷链物流设施、土地流转、产业融合、科技研发等方面;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开支和债务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编制规划或可研报告、项目验收、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咨询等管理费用支出及已有普惠性政策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
对于已有省级财政资金渠道支持的建设内容,原则上不使用产业园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资金管理。压实市、县责任,产业园牵头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各实施主体按照绩效目标和任务清单,依法依规制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责任主体负责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审批和监督管理。申报产业园时,应附上经责任主体批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选定牵头实施主体。产业园经批准后,责任主体要细化完善资金使用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省级农业农村、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发挥产业园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和产业园联盟作用,统筹推进产业园建设。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省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主体责任,实行园长制,主要负责同志任“园长”,加强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建设工作取得成效。省农业农村厅要落实挂钩联系产业园建设工作制度,加强督促指导。省、市、县(市、区)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形成合力。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严格落实生产、消防、质量等各项安全措施。
(二)落实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产业园建设的支持政策。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能,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粤办函〔2019〕289号),制定出台配套办法,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各地要统筹整合资源,加大优惠扶持力度,创新投融资方式,鼓励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支持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引导社会、工商资本更多投入产业园建设。发挥科研机构、院校作用,落实产业园专家服务团队对接服务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水平。
(三)加强绩效考评,建立奖惩机制。各地产业园建设工作成效列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财政资金使用进度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产业园和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开展验收、绩效评价工作。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的,省将对产业园负责人进行约谈。
产业园建设资金管理及绩效评价等相关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本方案自2021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3年。
①综合产值指产业园主导产业一二三产业产值。
②粮食类主导产业综合产值可适当降低,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