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赔偿生态环境资源损失费人民币58300元。”15日上午,饶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宗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非法狩猎案件,并当庭宣判。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在潮州饶平县联饶镇某鱼塘边架设捕鸟网进行非法猎捕,并将猎捕到的动物藏于家中伺机出售。2021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查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苍鹰1只,以及国家保护的“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山斑鸠、灰斑鸠、长尾夜鹰等鸟类100只。
宣判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饶平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刘某某发出全省首份野生动物保护令,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在案发地附近设立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缓刑考验期间每天至少到案发地附近巡逻一次,巡逻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饶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是人民法院践行能动司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务实举措。”旁听庭审之后,省人大代表、潮州市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沈禧娜表示。
接下来,潮州法院将进一步审理好涉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加大对生态资源保护宣传力度,为绿美潮州建设和潮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