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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深圳市车用燃油等7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告

时间 : 2024-01-19 10:11:20 来源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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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通告〔2024〕9号


  2023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我市车用燃油、船用燃料油、人造板、油墨、工业清洗剂、噪声限值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家用智能摄像头等7类产品开展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现将抽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产品为车用燃油、船用燃料油、人造板、油墨、工业清洗剂、噪声限值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家用智能摄像头。

  本次共抽查了我市220家受检单位的37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其中,生产领域抽查了4家受检单位的4批次产品,流通领域实体店抽查了215家受检单位的365批次产品,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平台抽查1家受检单位的1批次产品。标称为我市企业生产的产品16批次。

  二、抽查结果分析

  (一)车用燃油

  本次抽查了我市157家受检单位的25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车用汽油》(GB17930-2016)、《车用柴油》(GB19147-201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VIB车用汽油的通知(粤府函〔2022〕159号)等标准文件的要求,重点对车用汽油的研究法辛烷值、抗爆指数、硫含量、苯含量(体积分数)、芳烃含量(体积分数)、烯烃含量(体积分数)、氧含量(体积分数)、密度(20℃)、蒸气压;对车用柴油的总污染物含量、硫含量、灰分(质量分数)、闪点(闭口)、运动黏度(20℃)、凝点、冷滤点、十六烷值、密度(20℃)、馏程、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等项目进行了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目。

  (二)船用燃料油

  本次抽查了我市15家受检单位的2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船用燃料油》(GB17411-2015)、《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18〕168号)等标准文件的要求,重点对内河船用燃料油的外观、氧化安定性、硫含量、酸值、10%蒸余物残炭/残炭、灰分、运动粘度(40℃)、倾点、闪点(闭口)、十六烷指数、润滑性、密度(20℃);馏分船用燃料油的外观、运动黏度(40℃)、密度(15℃和20℃)、十六烷指数、闪点(闭口)、酸值、氧化安定性、10%蒸余物残炭/残炭、倾点、灰分、水分、润滑性、硫含量;残渣船用燃料油的运动黏度(50℃)、密度(15℃和20℃)、碳芳香度指数、闪点(闭口)、酸值、残炭、倾点、灰分、水分、净热值、钒、钠、铝+硅、使用过的润滑油(ULO)、硫含量等项目进行了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目。

  (三)人造板

  本次抽查了我市16家受检单位的4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家具成品及原辅材料中有害物质限量》(SZJG52-2016)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人造板产品的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释放率等项目进行了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目。

  (四)油墨

  本次抽查了我市7家受检单位的1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38507-202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油墨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项目进行了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目。

  (五)工业清洗剂

  本次抽查了我市6家受检单位的1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38508-2020)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工业清洗剂产品的VOC含量、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总和、甲醛等项目进行了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目。

  (六)噪声限值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

  本次抽查了我市10家受检单位的20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噪声限值》(GB19606-2004)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噪声限值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噪声项目进行了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目。

  (七)家用智能摄像头

  本次抽查了我市9家受检单位的15批次产品,未发现不合格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943.1-2011)、《音视频、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设备第1部分:安全要求》(GB4943.1-2022)、《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安全要求》(GB8898-2011)、《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19)等标准的要求,重点对家用智能摄像头产品的电击和能量危险的防护,布线、连接和供电的基本要求,机械强度,安全防护的强度,导体的固定,直接插入电网电源输出插座的设备,电能量源的防护,球压试验,电气间隙、爬电距离,湿热处理,抗电强度,防电击保护的结构要求,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电击危险,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绝缘要求,个人信息保护,通信数据安全等项目进行了检测,未发现不合格项目。

  三、抽查警示

  在此,提醒深圳市生产者、销售者:

  第一,生产者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不得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缺陷,可能对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启动缺陷调查、主动召回产品。

  第二,销售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告的不合格产品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应当负责退货。

  特此通告。


  附件:2023年深圳市车用燃油等7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企业名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