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省内政策速递

我省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时间 : 2016-10-01 17:36:33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省人社厅9月3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调整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同日,省人社厅就调整2016年度我省工伤伤残津贴征求意见,拟按照2015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6.5%左右加发,增加部分由定额、定比、倾斜调整(符合条件者)三者相加。

  提高工亡职工供养家属抚恤金

  《通知》称,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从150元提高至277元。

  具体是指201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6年1月起,在原发放标准基础上再按月加发127元伤残津贴。而2016年1月1日(含当日)后首次核定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伤残津贴发放标准基础上,从首次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直接按月调整加发277元伤残津贴。

  《通知》提高了工亡职工供养家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度标准。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其中,本统筹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两个或以上城镇低保标准的,按照最高的一个城镇低保标准确定。

  75岁及以上伤残津贴每月加发100元

  据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2016年度调整我省工伤伤残津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的人员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6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征求意见稿》显示,本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

  定额调整就是每人每月定额加发48元。定比调整就是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4.8%加发;2016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再按本人依法核定伤残津贴月标准的4.8%加发。

  倾斜调整部分,对2016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