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国税局发布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的公告》(下称“公告”)及有关政策解读。公告称,自8月8日起,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深圳市)各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以及使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时,适用税收实名制管理。
公告规定,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纳税人仍可办理涉税事项;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需按要求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后,才能办理涉税事项。原则上,纳税人将全部涉税事项均实行办税人员税收实名制管理。当纳税人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发票业务时,还须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身份信息。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实行一次采集,如发生证件换发、改变,则需重新进行采集。采集渠道方面,办税人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采集方式——可以在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身份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办税人员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或者委托、授权到期,应及时到国税机关办理办税人员的变更、取消授权,确保在国税机关登记的办税人员信息准确无误。
据悉,此次全省实行税收实名制管理,是由于要适应“一照一码”和简政放权实施后急需管放结合的新局面,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工作要求,通过“实名登记、实名办税、实名服务、实名管理”,形成“税收实名制管理”品牌打造的完整链条。
省国税有关负责人称,通过税收实名制管理,将进一步厘清征纳双方责任,确保涉税事项的提出是纳税人真实意愿的表达,确保简政放权和税制改革的红利落到诚实守信的纳税人和办税人员身上,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托税收实名制管理采集的信息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管理,让守法者尽享优质服务,让违法者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