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三资”交易中心主任陈旭南说,《条例》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避免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践中出现管理主体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践长期存在两大问题。”陈旭南认为,一方面强调成员大会的重要性,重大事项由成员大会决定;另一方面对什么是重大事项缺乏执行标准。结果必然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需要民主表决的重大事项几乎不存在。
《条例》采取事项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理事会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决策中的权限,将农村集体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成员行使监督权提供制度标尺。
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换届选举后,频繁出现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离任时拒不移交印章、会计账簿等资料的现象,《条例》强化了政府层面对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作用,并在第三十九条中明确了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会计账簿等资料时相应的处理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首创税费优惠情形,减轻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免收相关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情形,促进解决我省集体资产产权主体不明、产权登记不规范等问题,鼓励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申报登记并减轻其负担,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使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