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水利厅关于
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
设施的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方便对《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配套专用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办法》是为实施《广东省水文条例》制定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水文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设立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将相关水文测站、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内容纳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八条规定:“水利枢纽、大型水库和水电站、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及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应当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尚未设立或者配备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设立、配备。”第十条规定,“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批准”。第十一条规定“专用水文测站投入使用前,应当报省水文机构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专用水文测站,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规定:“专用水文测站及水文监测设施由设立单位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省水文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管理,管理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为落实上述规定,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各类水利工程需要配套设立的专用水文测站或配备的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对“三同时”从操作层面予以明确等。为此,制定本《办法》。
二、对《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水利工程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内容
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水利工程,水文监测项目要求不同。《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分别针对特定的7类水利工程和一般水利工程提出了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具体要求。
(二)关于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配套设立水文监测设施和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程序
1.《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工程主体工程设计文件或建设方案中,应包含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的内容;
2.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程主体设计文件或建设方案申请时,对其是否包含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没有该内容的,告知申请人补正;
3.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工程主体设计文件或建设方案后,按照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将配套水文测站或水文监测设施的内容转送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进行审查;
4.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审查后出具意见;
5.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工程设计文件或建设方案;
6.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7.工程验收时,水行政主管部门邀请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参加验收。
(三)已建特定水利工程补充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水文监测设施的建设程序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已建水利工程,尚未配套设立专用水文测站或者配备水文监测设施的,应当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五年内补充配套,具体程序为: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设计文件;
2.将上述设计文件按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报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审查;
3.经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4.建设完成后报省水文局或水文分局组织验收。
(四)《办法》的其他内容
《办法》第九条规定利用专用水文测站或者水文监测设施开展水文监测的频次等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水文监测信息的报送要求。第十二条规定水文监测资料整编和汇交要求。第十三条规定投资概算适用标准。第十四条规定建设标准。第十五条规定防洪测洪标准。
(五)关于水利工程类型和规模的界定
《办法》的附录《各类用语及工程分等指标》对“水利枢纽”、“重要中型水库”、“重要小型水源工程”等从性质或量的角度进行了界定。附录是《办法》的组成部分,与《办法》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