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林长制条例》(下称“条例”)。条例以“小切口”方式立法,共25条,不设章节,围绕林长体系、林长职责、林长制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巩固和提升林长制实践成果,条例将林长制从政策层面上升为法规制度,并针对其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这其中,明晰职责是重点。
条例用了比较长的篇幅对五级林长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总林长负责全省林长制工作,对林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副总林长协助总林长开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重点生态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级林长则主要负责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开展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大问题等。此外,还对县级、镇级、村级林长的职责分别作了较为细致的规定,通过逐个明晰义务,层层压实责任。
考虑到实践中跨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问题仍面临机制不畅、难达成共识等突出问题,条例还专门规定,县级以上林长应当根据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需要,建立健全跨区域的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协商处理跨区域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协同推进林业资源一体化保护和科学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