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成品油流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是全国首部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聚焦成品油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建立成品油经营台账管理制度,推动实现成品油进、销、存、运的全过程监管,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由于成品油流通领域管理链条长,条例明确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实现信息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共享和成品油流通全链条可追溯。
广东是成品油消费大省,销量连续多年位居全国首位,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直接关系着市场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应当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规范了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的经营要求,明确了监管措施和有关法律责任。
为推动实现成品油进、销、存、运的全过程监管,条例明确建立成品油经营台账管理制度,对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和设有自用加油装置的企业都提出要求。通过台账管理,将对成品油来源和质量的把控落到具体可查的工作中,提升溯源查处不合格成品油的工作质效,严防非法成品油流入市场。
为保障消费者用油用得明白、用得安全、用得放心,条例明确禁止利用加油机作弊、销售非标油、无证经营等行为,还规定设有自用加油装置的企业不得利用自用的加油装置对外提供加油服务,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采用直接加注的方式向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提供成品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