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民政厅印发了《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全省分四类地区制订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与2022年相比,2023年全省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按不低于3.5%的增幅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
有条件地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此次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调整,旨在落实《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和2023年省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
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165元/人月,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1037元/人月,惠州、江门、肇庆等三类地区为914元/人月,汕头、韶关、河源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57元/人月、农村为600元/人月。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在收到《标准》之日起一个月内,结合当地低保标准政策,按照不低于省制定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制定并公布2023年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报省民政厅备案。
《标准》明确,各地级以上市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应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支出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并与相关民生政策标准合理衔接,逐步缩小城乡间、区域间差距,不能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应当按照当地实施今年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对发放水平未达到今年标准的月份予以补发,其中,对今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
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共有城乡低保对象128.5万人,其中城镇14.6万人、农村113.9万人。
基本生活供养金每月20日前发放到位
省民政厅还同步印发了《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的要求,制订公布本地区2023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按照新标准实施当月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对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今年新纳入的特困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各地要确保基本生活供养金于每月20日前发放到特困供养人员手中,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共有城乡特困人员21.58万人,其中农村19.61万人、城镇1.97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