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结束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限定了允许迁移、砍伐树木的五种情形,并且进一步提高了“门槛”,不仅要政府审批、社会公示,部分情况还要专家论证。古树名木更是严禁砍伐,迁移需要报省政府批准。
绿化突出岭南特色 慎用外来树种
城市绿化的岭南特色,在《意见稿》中被多次提及。其中,城市绿化规划应当突出岭南特色,充分利用当地自然和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保护文化遗产以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原则。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鼓励配置具有岭南园林风貌和地方特色的植物景观和园林小品,体现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近年来,一些地方倾向于引入花期短暂、遮阴效果薄弱的观赏性树种。对此,《意见稿》要求,编制绿化绿树种名录应当突出本地特色,慎重选用外来物种,并明确名录中各树种的大树标准。绿化建设、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在该名录中选择绿化树种,使用不在名录中的树种,相关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在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意见稿》倡导城市发展立体绿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美化街景。立体绿化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此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通过拆围建绿、见缝插绿、打开围墙等方式,利用边角地、闲置地等改造建设口袋公园,推动社区人居环境增绿提效,构筑生态修复和保护系统;探索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开放共享机制,因地制宜增加市民休闲娱乐的绿色空间。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树木保护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原则
针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行为,《意见稿》新增了大量保护树木的规定。其中,建设工程项目涉及需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在立项、规划许可阶段编制树木保护专章。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树木保护应当遵循“应保尽保”的原则,最大限度避免占用绿地、避让现状大树。无法避免的,应当在树木保护专章中提出保护利用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城乡建设工程涉及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的,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数量较多且集中连片分布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大树的区域,应当优先将其规划为公园绿地或者防护绿地。
哪些情形允许迁移、砍伐树木?
城市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和安全,或者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发现检疫性病虫害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
树木已经死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上述原因确需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生产绿地、个人自有房屋庭院内的零星树木除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迁移、砍伐树木申请时,应当进行现场查勘,并进行社会公示,听取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除了政府审批、社会公示,属于下列情形的,迁移、砍伐树木的申请单位还应当提交专家论证结论:涉及城市道路、公园绿地树木的,或者其他绿地树木五十株以上;涉及迁移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涉及历史名园、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历史风貌区树木;符合大树标准。
专门新增一章针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
《意见稿》专门新增一章,针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其中明确,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并承担管理养护费用。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立即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组织抢救、复壮,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意见稿》明确,严禁砍伐、擅自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重大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城市古树名木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交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公示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