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下称《预案》),对组织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旨在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对水域环境及水域资源造成的危害。
《预案》规定了包括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建设规划和资金、应急队伍、物资、医疗、交通、通信、治安、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13方面内容。
预警方面,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地市政府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应及时通过国家预警发布系统、海上交通管理系统、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事故发生及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及事故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应急处置方面,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事故船舶资料及码头资料,船员及船舶所有人联系方式;载运货物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措施;污染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自控能力及可能继续发生泄漏的情况;气象、海况、水流状况;污染物泄漏和传输扩散状况。
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ⅠV级四个等级。应急响应终止应考虑下列要素:污染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污染源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事故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事故现场各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对环境敏感区的威胁已得到排除;已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保障方面,《预案》明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中所需应急资金应由污染责任方承担。对于无法找到或追索相关责任方的,处置中涉及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解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省内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的,所发生的人工、食宿、装备、材料损耗、交通运输等相关费用,如需给予补偿的,在参加救援行动结束后,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补偿。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力量主要由政府应急队伍、相关企业应急队伍和军队、民兵组织等组成。必要时,省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军队和民兵组织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监督管理方面,《预案》规定,各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培训,对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的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和操作技术方面的培训。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负伤和牺牲人员,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偿或者追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