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省政府印发新修订的《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比2016年版进一步完善了考核内容,增加了基础工作、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及减分项,明确规范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要点。此外,还增加了约谈情形,除约谈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三名的地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外,还对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地市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考核工作由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统一领导。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7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7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办法》明确提出,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等相关情形的考核等级将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此外,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级以上市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等相关情形的将被考核为D级。
《办法》还明确,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地级以上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党员干部或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