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下称《措施》),文件有效期5年。《措施》中提出,新建铁路项目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和保障综合开发的用地需求,并根据综合开发实施时序,将综合开发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铁路项目配套安排的土地综合开发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省自然资源厅使用省指标保障。
《措施》提出,在铁路项目规划选址阶段,要将土地综合开发需求作为项目选线和站场选址的重要因素统筹考虑,沿线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对以站点为中心、半径800米范围内用地实施规划控制,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路网等实际情况,确定站场中心点向外半径800米左右范围内的土地作为综合开发备选用地。扣除站场用地后,同一铁路项目的综合开发用地总量按站场平均规模不超过50公顷控制,单个站场综合开发用地规模不超过100公顷。
《措施》明确,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按“一体设计、统一联建、立体开发、功能融合”的原则编制,明确综合开发用地位置、范围、用地规模、开发条件等,促进站场及相关设施用地布局协调、交通设施无缝衔接、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交通运输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高,形成铁路建设和城镇及相关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机制,促进铁路交通和城镇化可持续发展。
对于必须与铁路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的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铁路站场预留结构空间,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下,《措施》提出,支持铁路建设投资主体或铁路项目法人单位依法开展便民服务等相关物业的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