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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实施意见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时间 : 2023-10-07 10:41:43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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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广东将在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红树林生态保护修复、探索发展生态产业等重点领域,进一步促进社会资本参与生态建设,守住生态安全底线,促进自然生态系统质量整体改善。

  《实施意见》要求,要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有序推进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监管。同时,还将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切实保障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的后期管护。

  社会资本如何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意见》明确了参与程序。该文件中提到,由市县级政府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确定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纳入省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储备库。市县级政府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实施和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使用者相一致的主体。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意见》还为此明确支持政策。比如,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保护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出让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招标、拍卖、挂牌中具有优先权;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可比照上述政策办理。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在指标使用方面,修复产生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海岸线占补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可按有关规定在省域内有偿流转。支持红树林营造修复,在国家奖励的基础上,省按经认定的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10%,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较好的市县,根据项目储备入库等因素,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生态修复示范项目完成验收的地市,奖励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3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