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预案明确,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预案指出,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其中,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立即成立省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要做到快速反应,在5小时内发布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处置进展和情况变化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重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一般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较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
预案还明确,按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 Ⅲ级、Ⅳ级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