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下称《规定》)已经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女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具体而言,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原规定为15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4类人员及其用人单位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下称“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规定》明确,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对于单位任职的职工而言,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相应的待遇。
对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职工生育前应当事先在定点医疗机构名单上选定产前检查的医疗机构。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推进跨省异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2014年11月6日公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