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地方需要修建地下室?城市防空地下室有何建设标准?近日,广东省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下称《意见》),对我省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作出规定。《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在城市(含县级市、县城)规划区内的城镇建设用地内,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应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要做好与城区划定范围的衔接,进一步细化明确本地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需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在具体修建标准上,《意见》第(一)项要求,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除上述类型建筑以及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则应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需按照翻新住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5%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此外,《意见》明确,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明确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考虑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因素影响,不能与地面建筑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符合“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4种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