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为加强广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作出要求。
据悉,《规定》共有九章、四十五条内容,涵盖起草、审核和审查、评估、废止、延期实施等方面,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3日公布的《规定》同时废止。
在定义方面,《规定》指出,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工作方案等,则不适用该《规定》。
操作规范上,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决定”“命令”“规定”“办法”“通知”“公告”“规则”“细则”“规范”“意见”或者“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则应冠以制定机关名称。
规范性文件还需规定有效期。《规定》指出,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