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媒体解读

广东出台新规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5月1日起施行

时间 : 2020-03-29 07:20:50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建立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机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3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公布《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规定》(下称《规定》),从监督职责、监督方式和诚信管理等方面对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工作作出规范,《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项目实施全过程可追溯

  创新是第一动力,《规定》的出台正是为了完善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机制,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

  在监督方式上,《规定》明确了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监督工作由省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牵头负责。

  《规定》也明确了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责,例如,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并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和集中管理项目档案,使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此举还避免了材料和信息的重复提交。

  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还应当定期向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者特殊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

  近年来,广东省不断加强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这在《规定》中也得到体现。

  例如,《规定》明确,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科学研究应当包容失败。《规定》要求,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宽容失败的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纳入严重失信记录,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此外,《规定》指出,对于遵守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部门在执行期内现场监督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并应当在项目立项满一年后进行;对于违反项目合同、任务书或者协议约定义务的单位所承担的科技计划项目,可以增加现场监督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