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文件解读 > 媒体解读

我省发文要求做好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不低于2.5万元

时间 : 2020-02-27 10:02:46 来源 : 南方日报网络版
【打印】 【字体:

  2月26日,省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做好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2019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以服现役期间表现作为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报到后参加全员适应性培训。

  本次接收安置对象包括义务兵和士官,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安置手续。针对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各地要采取措施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公务员招考,加大事业单位编制落实力度,加强国有企业接收计划统筹与审核,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主渠道作用。

  各地要按照量化评分办法,公开公正审档评分,保证量化评分结果客观、真实、准确。完善“阳光安置”机制,把退役士兵服现役期间的表现作为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结合量化评分情况进行排序选岗,使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能够优先选岗。

  在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各地要按照当地201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按时足额发放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初级士官按当地2018年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中级士官按150%至200%发放。此外,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当地2018年在岗职工人均1个月工资收入的标准增加补助。

  针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在2019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报到后1个月内,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加大就业创业技能培训。以高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历教育。要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

  《通知》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9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且不得低于2.5万元。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于2020年9月底前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