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为促进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6章3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中的责任、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并明确要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办法》将自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在第二章第八条至第十二条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为其提供适宜的岗位、适合其身心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报酬,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不得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招用残疾人,不得与在本单位因工致残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办法》还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招用的残疾人实际,建设或者改造无障碍工作环境。
《办法》在第三章第十三至二十三条提出保障措施。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公益性岗位,将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纳入优先安排就业的范围;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敬老院等机构在招聘医疗按摩人员时,应当优先招聘有从业资格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政府举办的或者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以及新增邮政报刊零售等便民服务网点,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残疾人,并按照不低于50%的标准减收租赁费、管理费;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