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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9月1日起施行 无正当理由不工作不能拿低保

时间 : 2019-07-19 09:31:22 来源 :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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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正当理由不从事劳动,不得纳入低保……广东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18日公布《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分为六章,详细规定了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申请与审批程序和骗取低保的法律责任等。

  该办法将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按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平均计算。《办法》强调,除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从事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相适应的工作或者生产劳动的,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最低生活保障金;计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从批准之日起的次月,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