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粤办函〔2024〕131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2024版》),为方便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全面了解,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全国人大相继修订《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层面还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3月新修订并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为与国务院办公厅新修订的文件要求有机衔接,我省对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2016版》)进行了修订。
二、政策依据
修订《考核办法2024版》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相较于《考核办法2016版》,《考核办法2024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考核内容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增加了基础工作、即时性工作、加分项(工作创新形成经验做法等),以及减分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等)。
二是增加了附件,明确规范考核内容、分值及考核要点。
(二)考核方式方面。
一是增加日常考核评价。明确日常考核的方式(包括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由各部门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
二是增加年中督促。每年抽取部分地区,由省食药安办会同各部门实地督促地方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三是明确食品安全状况评价方式。主要通过食品安全满意度测评、抽检监测等开展评价。
四是简化自评要求。由地方自行填报系统,尽可能精简佐证材料,不再要求报送自评表及报告。
(三)考核评价方面。
一是明确考核分数组成。基准分(基础工作、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100分,加分项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一般不超过15分)、减分项分值不设上限。
二是明确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档,前7名且无降级情形的为A级,7名以后且无降级情形的为B级,存在降级情形的最低降至C级,存在否决项的为D级。
三是细化综合评议程序。省食药安办汇总日常考核、食品安全状况、年终评审情况,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进行综合评议。
四是特殊情况处理。对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前,次年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的,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四)考核结果运用方面。
一是扩大了通报表扬的范围。增加对考核排名有较大提升的,以及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地市给予通报表扬。
二是增加了约谈情形。除对考核排名连续两年列最后三名的地市进行约谈政府有关负责人外,还对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地市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是明确了通报整改。省食药安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督促地方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评议考核排名靠后的地市加强指导。
四是明确了省食药安办对地方创新性示范性经验做法总结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