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十四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以粤府办〔2024〕5号公布,自2024年5月14日起施行。现将《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通知》?
铁路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铁路项目建设具有战略性、公益性、民生性等重要属性,推进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对推动沿线地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1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8〕36号文,以下简称“36号文”),有效期5年,目前已到期。36号文实施以来,有力促进我省铁路红线内外一体化开发,强化了社会资本参与投资的路径机制,得到了铁路投资建设主体的认可及各地方政府的肯定,希望省继续实施该政策。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经过政策评估结果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新的要求,对政策内容进行了调整,并规范文字表述,形成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可持续运营推进土地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为持续推进铁路沿线综合开发,加快推进建设“轨道上的大湾区”,补齐区域综合交通运输短板提供政策支撑。
二、《通知》主要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通知》延续36号文主要政策措施,并修改完善部分政策内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明确可持续经营责任。
《通知》明确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及铁路沿线地级以上市承担铁路项目的可持续经营责任。同时,明确新建铁路项目沿线地级以上市可持续经营责任按该市境内路段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确定,可持续经营责任在项目开通运营首年起十年内分摊,可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每五年测算调整。此外,提出可持续经营责任可由沿线地级以上市采用矿产资源、优质股权、产业项目等其他方式统筹补充。
(二)加强规划编制和衔接。
《通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有关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要求,修订了土地综合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审批主体和相关工作要求(第五条、第六条)。
(三)细化综合开发用地出让价格及收益分配。
一是《通知》规定,综合开发用地涉及多种用途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第十二条)。二是《通知》吸收广州、深圳等地经验做法,明确增加空中连廊通道、地下公共通道、自有用地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等,可不计收地价(第十二条)。三是《通知》细化明确铁路项目建设投资主体依法取得的划拨用地以及建成的站场、车辆段、停车场等上盖板,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后公开出让的补偿标准(第十六条)。四是《通知》明确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参与实施铁路项目红线范围及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一级开发等业务,可按规定获得相关款项(第十七条)。
(四)统一相关概念。
《通知》将36号文中的“项目建设投资主体”“铁路项目建设投资主体”等概念统一为“铁路建设投资主体”;将36号文中的“铁路项目站场及毗邻区域土地综合开发”“土地综合开发用地”“铁路站场综合开发范围内的用地”等概念统一为“综合开发用地”;将36号文中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公司”“铁路项目法人单位”等概念统一为“铁路项目法人单位”;将36号文中的“站场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统一修改为“铁路站场土地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将“综合开发协议”统一修改为“可持续经营责任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