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粤府〔2023〕93号文印发。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办法》相关内容,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投资条例》于2019年7月实施;202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推动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省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王伟中省长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张虎常务副省长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制订情况汇报,明确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作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加强与省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凝聚各方共识,牵头起草了《办法》。
二、内容解读
《办法》共7章43条,分别是总则、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政府投资条例》框架基本一致,并结合我省实践,在做好与现行规章制度衔接基础上,对一些项目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规定。
(一)明确适用范围。明确省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限额以下装修和修缮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政务信息化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查重点,细化了项目审批前咨询评估、征求部门意见等环节的办理要求,优化了涉及省级政府投资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方式。
(二)规范审批流程。审批权限上,综合考虑项目性质、资金来源、事权范围等因素,合理划分省级和省级以下政府之间审批权限,明确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部门。审批环节上,对政府投资项目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审查)流程作一般性规定,并明确了省级政府审批权限项目可简化审批环节的情形和方式。审批时限上,借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做法,规定项目审批部门须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审查)意见。审批变更上,明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重大变更范围,对项目概算调整规定了具体操作办法。
(三)做实投资计划。针对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统筹不够、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虚化等问题,规定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范围首先聚焦省本级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将省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范围。同时,为保证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推进落实,规定了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要与省级预算衔接,明确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批准、下达和调整等程序,强化刚性执行力度。
(四)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政府投资项目分为实施项目和储备项目。实施项目是指在下一年度拟安排省级政府投资资金的新开工及续建项目,原则上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者投资概算核定。储备项目是省委、省政府明确支持,或者纳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批准相关规划的项目,且当年度内能够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条件成熟后可转为实施项目。当年度省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总额在执行中有调增时,将优先安排进度快且仍有资金需求的实施项目和条件成熟的储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