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省出台《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我省坚持把科技创新作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随着财政科技经费的快速增长,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经费,更好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愈发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让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从繁琐、不必要的体制机制束缚中解放出来。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落实扩大经费使用自主权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员不合理负担。2021年8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共提出25条政策,主要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等7个方面对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作出改革完善。为对标国务院政策精神,因地制宜制定适应我省实际的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我省研究出台了《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具体在哪几个方面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实施意见》坚持遵循科研活动规律,本着应放尽放的原则,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
一是扩大预算编制自主权。预算科目从十项以上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3项,不需再编制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具体费用预算。精简费用测算说明。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事无巨细”逐项列明。
二是扩大预算调剂自主权。下放设备费和间接费用调剂权,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自主据实安排。
三是扩大“包干制”试点范围。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杰青项目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将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中部分实行定额自主的科研项目纳入“包干制”试点范围。同时探索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四是扩大结余资金留用自主权。在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项目需求,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
三、《实施意见》在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实施意见》以人为本,进一步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不断激发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一是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实施意见》明确不再分级设定比例,统一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至不超过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进一步提高至不超过6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二是开展稳定性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部分试点单位在财政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的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三是扩大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范围。允许将科研辅助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
四是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允许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水平,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或核定。
四、《实施意见》在科研经费拨付环节上有哪些优化?
《实施意见》在完善拨付流程、明确拨付时限、压实拨付责任上做出优化,有效提高科研经费拨付效率。
一是建立项目经费分类拨付机制。根据不同科研项目的资金需求、支出进度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首笔拨付资金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
二是建立科研经费预拨机制。允许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项目经费,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三是明确科研资金拨付时限。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是建立科研经费到账反馈机制。项目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项目立项、资金下达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确保科研活动顺利开展。
五、《实施意见》在减轻科研人员负担方面有哪些举措?
《实施意见》聚焦经费报销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从4个方面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一是全面落实科研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方式充实科研财务助理队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二是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允许科研活动所需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三是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办公、科研、财务报销、资产管理等一体化信息平台,让科研人员少跑路,切实减轻科研人员报销负担。
四是简化验收结题财务管理。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时,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主管部门不再组织财务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探索选择部分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高校、科研院所作为试点单位,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六、《实施意见》在对科研经费管理进一步松绑的同时,如何实现有效监管?
《实施意见》通过联合监管、强化主体责任和结果应用等方式,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
一是加强联动监管。强调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主管部门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创新监管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提高监管效率。
二是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科研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三是强化监管结果应用。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将科研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管理,对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七、《实施意见》如何做好政策的落地实施?
为推动新旧政策无缝衔接,《实施意见》从几个方面明确具体要求。
一是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包括我省此前已印发实施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等系列改革政策,确保政策措施的统一。
二是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在宣传方式上实现传统和创新相结合,通过报刊、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培训上要实现专题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确保科研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充分理解政策措施。
三是强化督促指导。《实施意见》在多方面都作出新的突破,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业务跟踪指导,并进一步细化政策举措,及时研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改革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