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2016年,中央印发《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2017年,我省制定出台《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对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必要性、划分原则、总体改革方向、保障和配套措施、时间安排等作出明确。
2019年5月,中央出台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6号),明确了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及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及其他未列事项等八个方面的事权划分内容,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各级财力保障、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协同深化相关改革、推进省以下相关改革、修订完善制度等6项配套措施,要求各省级政府参照该方案要求,结合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财政事权划分基本原则
(一)合理划分省与市县的科技事权
科学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在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的投入责任,根据科技事权的公共性层次、科技成果收益范围等,科学合理划分科技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省级财政侧重支持涉及全省性、基础性、公益性的工作,以及面向全省的重大科研需求和科技任务。市县财政侧重支持地方科研任务、根据地方规划自主建设、自主实施的科研事项。
(二)保障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权划分,予以确认并继续执行;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且适宜通过改革明确财政事权的事项,按照改革精神重新划分。确保不引起财力分担水平较大波动,保证财力格局的总体稳定。
三、科技领域事权划分类型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类型
参照中央改革文件精神,明确科技领域财政事权,细化支出责任。广东省科技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发展、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及科技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等八个方面。
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发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学技术普及等5项事项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等2项事项,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省级财政事权或市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履行支出责任。
(二)重点突出我省重点事权内容
一是结合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的重点工作部署要求,突出细化我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及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重点内容,明确财政事权。
二是在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发展事权中重点对聚焦我省重点平台建设任务的省实验室建设、大科学装置建设、公益性创新平台及产业导向性平台等项目的事权进行划分。
三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事权中重点聚焦区域性重大创新载体、创新主体培育、孵化育成体系等事项明确财政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