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部分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批复
粤府函〔2024〕243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和调整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梅市府报〔202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划分丰顺县城区八乡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丰顺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五华县桂田水库、蕉州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梅州市要尽快标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做好界碑、警示牌等标识设立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制定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三、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严格落实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及水源水质保护相关工作。
梅州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调整方案、示意图及拐点坐标等由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另行印发。
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