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深汕合作区
引水工程占地范围新增建设项目
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粤府函〔2024〕182号
为做好深汕合作区引水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
一、深汕合作区引水工程是保障深汕合作区发展用水的重要供水工程,已列入国家、省级相关规划和我省水利“851”高质量发展蓝图。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白盆珠水库至深汕合作区中心水厂引水隧洞和中心水厂至西部水厂的输水管线。
二、工程占地范围主要包括:取水口、地下输水隧洞、出水口、检修支洞、进场道路、管理用房等用地范围。工程占地范围涉及深圳市深汕合作区赤石镇、鹅埠镇和惠州市惠东县白盆珠镇(见附件)。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二)除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回原籍落户、新生儿随父母入户及夫妻投靠迁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范围内迁入人口。
(三)不得改变工程占地范围内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新栽种常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补偿和人口登记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会同工程占地范围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实施。
五、工程占地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之日止。
省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