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
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粤府函〔2023〕297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上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查意见的请示》(粤自然资报〔2023〕3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连山建设成为绿水青山、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高品质生态旅游城市。
二、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到2035年,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8.55平方公里(11.7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72.51平方公里(10.88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487.04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7.18平方公里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0.74亿立方米。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等防灾减灾底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空间管控。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基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整体谋划“一主一副四屏两带”的县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强化中心城区的城市发展核心区功能,建设县域副中心小三江镇,锚固天堂岭、大旭山、笔架山和大风坑四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生态保护功能,建设沿G55、G323、G234等重要交通廊道的发展动力带和各个自然保护区串联的生态维保廊道。引导城镇体系逐步优化,促进中心城区扩容提质。
四、支撑县域高质量发展。优化县域产业布局,为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生态产业园等产业平台提供空间支撑,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坚持以人为核心、以县城为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县城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需要,促进县城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乡村能力。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强化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对空间和风貌引导,推动县城能级和品质双提升,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五、稳步推进镇村规划建设。发挥《规划》对镇村建设的引领作用,指引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相结合,提升小三江镇等重点镇综合服务功能,推动福堂镇、太保镇等一般镇特色化发展。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分类发展,强化宅基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统筹镇村连线成片建设,建设美丽圩镇,修复田园生态景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支撑乡村振兴发展。
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特色风貌塑造。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周边环境。活化利用特色文化资源,保护杨愈将故居、鹰扬关红七军战斗遗址等历史遗迹。加强大旭山、天鹅湖等重点地区风貌管控,塑造“生态绿色、碧道穿城、民族艺术”的粤北边城特色风貌格局。
七、夯实基础设施保障。预留高速公路等重大区域交通设施空间,完善区域和城乡综合交通、道路网络布局。统筹保障水、电、气、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确保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健全公共安全和综合防灾体系,加强人防、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危险品管控,提高城市安全韧性。
八、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水平。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合理控制国土开发强度,全面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实施吉田河流域、禾洞河中游等流域生态修复。科学推进造林绿化工作,打造高品质多彩森林景观,加快建设“绿美连山”。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利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九、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和组织保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维护好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规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统筹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清远市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