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翁源县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粤府函〔2023〕290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上报〈翁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审查意见的请示》(粤自然资报〔2023〕3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翁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是翁源县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围绕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任务,支撑翁源县建设成为韶关市融湾创新发展魅力之地、知名人文生态休闲旅游胜地、宜业宜居幸福之城。
二、严守国土空间安全底线。到2035年,翁源县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5.07平方公里(33.76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6.44平方公里(30.97万亩);陆域生态保护红线不低于496.57平方公里;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37.14平方公里以内。用水总量不超过上级下达任务,其中2025年不超过1.99亿立方米。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洪涝风险控制线等防灾减灾底线,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实施空间管控。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基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主体功能定位,统筹优化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以“三区三线”为基础,构建“一主两副,三轴三区,一廊两屏”县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提高中心城区主中心和翁城镇、江尾镇两个副中心的综合服务能力,引导产业、人口等发展要素沿国道358、220、106三条交通轴线向城镇集聚,特色化建设翁中、翁西、翁北三个融合发展区,加强保护滃江水系廊道和翁北山地森林、南部青云山等生态屏障。引导城镇体系逐步优化,促进中心城区扩容提质。
四、支撑县域高质量发展。优化县域产业布局,为广东翁源经济开发区等产业平台提供空间支撑,更好承接国内外特别是珠三角地区产业有序转移。坚持以人为核心、以县城为重要载体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县城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需要,促进县城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提升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乡村能力。推进社区生活圈建设,强化中心城区总体城市设计对空间和风貌引导,推动县城能级和品质双提升,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和县城居民生产生活需要。
五、稳步推进镇村规划建设。发挥《规划》对镇村建设的引领作用,指引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工具相结合,增强翁城镇、江尾镇、官渡镇、坝仔镇、新江镇等重点镇综合服务功能,推动周陂镇、铁龙镇等一批特色镇建设。因地制宜编制村庄规划,引导村庄分类发展,强化宅基地、乡村产业项目用地保障。统筹镇村连线成片建设,建设美丽圩镇,修复田园生态景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分类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支撑乡村振兴发展。
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城乡特色风貌塑造。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落实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空间管控要求,防止大拆大建破坏各类历史文化遗存本体及周边环境,加强湖心坝村、八卦围、741矿核工业建筑旧址等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特色生态景观资源,打造“青山翠岭、碧水绕城、花果田园”的城乡景观风貌。
七、夯实基础设施保障。做好通用机场、铁路等重大区域交通设施的空间预留管控,构建复合高效的综合交通网络。统筹保障水、电、气、通信、垃圾处理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确保城市生命线稳定运行。高度重视城市公共安全,做好城市安全风险防控,加强人防、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和重大危险品管控,增强抵御灾害事故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提高城市韧性。
八、提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水平。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合理控制国土开发强度,全面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修复,系统推进耕地安全利用与土壤污染修复、滃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治理、矿山环境治理、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修复工程实施。科学推进造林绿化工作,加快建设“绿美翁源”。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利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
九、做好规划实施管理和组织保障。翁源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多规合一”改革精神,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切实维护好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规划》。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统筹编制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要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治理水平。省自然资源厅、韶关市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方面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评估。《规划》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请示报告。
省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