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沙迳水库建设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
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粤府函〔2023〕115号
为做好沙迳水库建设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发布通告如下:
一、沙迳水库建设工程是《广东省水利发展“十四五”规划》提出的12宗新续建中型水库工程之一,是一宗以供水和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发电等功能的水利枢纽工程。工程主要由水库、大坝及溢洪道、发电厂房等组成。
二、沙迳水库建设工程占地范围主要包括大坝及溢洪道、发电厂房、道路、运行管理区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等(详见附件)。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本工程占地及水库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申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二)除大中专院校毕业、参军复退、刑满释放等回原籍落户,以及新生儿随父母入户、夫妻投靠迁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迁入外,禁止向工程占地及淹没区迁入人口。
(三)不得改变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得新栽种常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补偿和人口登记安置。
四、本通告发布后,工程占地及淹没区的实物调查工作,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有关规定,会同工程占地及淹没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工程占地及淹没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本通告的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干扰实物调查和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通告施行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完成为止。
省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