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有关事项的通告
粤府函〔2021〕99号
为落实中央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将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6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地级
以上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
地址和咨询电话
1.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东省司法厅),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电话:020-86359875。
2.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司法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
3.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电话:0755-83058991。
4.珠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珠海市司法局),地址:珠海市香洲区康宁路28号,电话:0756-2255940。
5.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汕头市司法局),地址:汕头市龙湖区华山路16号,电话:0754-88179252。
6.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佛山市司法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电话:0757-83382285。
7.韶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韶关市司法局),地址:韶关市浈江区环园东路3号,电话:0751-8469467。
8.河源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河源市司法局),地址:河源市源城区沿江东路5号,电话:0762-3820253。
9.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梅州市司法局),地址:梅州市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电话:0753-2398329。
10.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惠州市司法局),地址: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22号,电话:0752-2167094。
11.汕尾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汕尾市司法局),地址:汕尾市城区腾飞路,电话:0660-3363984。
12.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东莞市司法局),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电话:0769-22831359。
13.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中山市司法局),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8号,电话:0760-88319707。
14.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司法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建业街1号,电话:0750-3273803。
15.阳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阳江市司法局),地址: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739号,电话:0662-3317427。
16.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湛江市司法局),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电话:0759-3770123。
17.茂名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茂名市司法局),地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北路15号,电话:0668-3399781。
18.肇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肇庆市司法局),地址:肇庆市端州区景泰路1号,电话:0758-2239715。
19.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清远市司法局),地址: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66号,电话:0763-3379717。
20.潮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潮州市司法局),地址: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新洋大厦A幢302,电话:0768-2350331。
21.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揭阳市司法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临江北路555号2号楼,电话:0663-8768708。
22.云浮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云浮市司法局),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东路113号,电话:0766-8330028。
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