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山市
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粤府函〔2020〕229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定〈中山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的请示》(中府〔2019〕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山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二、古镇新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古镇镇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南部供水总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南部三镇取水口上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南头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在南头(黄圃)镇取水口迁移工程和黄圃水厂取水口迁移工程完工、新取水口具备实际供水能力、旧取水口拆除,并向省政府报备相关证明文件后,调整方案方可生效。内河涌型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应在相接主干河流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生效后方可生效。
三、中山市要严格落实好各项水质保障措施,加快推进各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程,开展河涌综合整治,加强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省生态环境厅、水利厅要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