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划转
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0〕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广东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
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和《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相结合;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相结合;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目标相结合;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三、划转内容
(一)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国有企业、公益类企业和文化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财资〔2019〕4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发〔2017〕49号文要求履行划转义务,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的国有股权。
(二)划转对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各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按照不重复划转原则进行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本实施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以国发〔2017〕49号文印发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国有法人资本不实施划转。
国发〔2017〕49号文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需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国发〔2017〕49号文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划转基准日。本次国有股权划转原则上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若划转基准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末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集中持有,由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委托该公司对我省划转企业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核报省人民政府确定。
关于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与原国有股转(减)持政策的衔接,按照国发〔2017〕49号文和财资〔2019〕49号文相关规定执行。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我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
1.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于2020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2.市县所属国有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逐级负责提出并审核本地区国有企业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经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国资委初步审核并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2020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3.关于多元持股国有企业的划转方式。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我省承接主体,具体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二)国有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逐级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承接主体。相关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登记情况反馈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三)相关企业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应当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实施步骤
按照分类分批、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2020年6月底前,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所涉及的划转对象审核确认工作。
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六、管理要求
(一)制度建设。承接主体应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入账处理。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的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
(三)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四)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七、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划转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三)省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划出手续,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四)省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落实好各项划转工作任务。
(五)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参照省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审核拟划转股权建议方案,督促划转对象完成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审核本地区国有企业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六)承接主体负责按规定管理划转国有股权,接受考核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财政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任组长,分管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工作的省政府领导任副组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和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以及广州、深圳市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督促落实,组织领导全省划转工作。具体由省财政厅按程序办理成立领导小组事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加强工作督导。省财政厅要牵头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划转股权的完整性等进行监督指导,对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的进行督促整改,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划转任务。
(三)完善配套政策。省财政厅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确保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