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
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2020〕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
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各市县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省以下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五五分享”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省与市县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地方间的分担办法。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60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继续保持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不变。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县按50%∶50%比例分享;其他增值税(不含电力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省与市县按50%∶50%比例分享;电力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地方分享部分,继续执行原体制。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增值税留抵退税我省应分担部分中,省与市县分担比例维持不变,即省级固定收入的电力增值税留抵退税由省级全额承担;其余由省与市县按“五五”比例分担。增值税留抵退税市县应分担的部分(25%),按照原体制由企业所在地负担;按照国发〔2019〕21号文规定,省级财政调库至中央财政(或中央财政调库至省级财政)应由市县分担(或分享)部分,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或分享)。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市以下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均衡市以下地区间财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落实改革工作的协调指导,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