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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19-00674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03-2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9〕33号
2019-04-15
时间 : 2019-04-15 14:53:44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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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滨海湿地

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2019〕3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6日


广东省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严控新增围填海

  (一)严格新增围填海项目报批。

  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自然资规〔2018〕5号)的具体分类和规定,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新增围填海的,由项目所在的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围填海申请及报批材料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用海,由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联合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

  用海报批材料按照自然资规〔2018〕5号文的材料要求准备。单个围填海项目同时涉及新增围填海造地和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新增围填海造地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材料还应包括《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7号)要求的相应区域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材料。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监总队〉,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做好政策衔接。

  国发〔2018〕24号文下发前,已取得用海批复或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围填海项目,由项目所在的沿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将项目用海批复文件或出让合同报省自然资源厅汇总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国发〔2018〕24号文下发前已受理、但未取得用海批复或未签订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增围填海项目,一律终止审批或出让程序。其中,属于国家重大战略项目的,按要求重新办理用海审批手续。2018年之前已安排但未核减的地方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一律作废。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加快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

  (三)制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及处理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完成的围填海现状调查结果,结合围填海专项督察情况,由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形成调查报告及成果数据,按程序报自然资源部。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自然资规〔2018〕5号文要求制定本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初步处理方案,于2019年4月底前报省自然资源厅,由该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报自然资源部备案之前,选址在已填海成陆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近期和中期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成熟一个、处置一个”的原则,由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照自然资规〔2018〕7号文要求制定具体处理方案,与相关附件一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该厅审查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前,要于每季度第三个月5日前将本市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进展情况报送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要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全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年度处理情况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监总队〉,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妥善处置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围填海项目。

  国发〔2018〕24号文下发前已完成围填海的,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围填海工程进展情况,监督指导海域使用权人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节约集约利用,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已批准但尚未完成围填海的,最大限度控制围填海面积,并进行必要的生态修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确需继续围填海的,由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将意见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审查通过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厅函复提出围填海的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具体按自然资规〔2018〕7号文有关要求实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依法处置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

  省自然资源厅要根据自然资源部《围填海项目生态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等要求,组织沿海有关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并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涉及违法违规围填海的,海洋执法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按照自然资规〔2018〕5号文要求依法拆除;经评估,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不得新增围填海面积,按照节约集约利用要求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办理用海手续。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监总队〉,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六)规范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审批。

  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要优化海域审批流程,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用海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执行。

  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用海申请由沿海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受理,报经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应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由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报送自然资源部。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由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将批复文件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涉及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选址在已填海区域且对海洋生态环境无重大影响的单个近期或中期投资建设项目,在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通过评审后,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将具体处理方案和项目用海申请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组织开展围填海生态修复。

  沿海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开展围填海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所涉项目或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组织开展生态修复。集中连片或相邻的围填海工程,原则上应组织开展整体生态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生态修复工作成效进行督促检查。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坚决制止新增违法围填海

  (八)坚决查处新增违法围填海。

  严厉查处未批先填、少批多填、擅自改变用途或位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用海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不定期公布重大违法案件处理情况。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海监总队〉、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建立跨部门协作执法机制。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及海洋执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监测手段,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加大对新增违法围填海的打击力度。各级海洋执法部门要抓紧建立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机制,做到执法与行政审批信息实时互通。各级各相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围填海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同级海洋执法部门。

  (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海监总队〉、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级人民政府)

  四、加快海洋生态保护修复

  (十)严守海洋生态红线。

  严格保护和监管已划定的海洋生态红线,对非法占用红线区域的围填海项目,由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组织清理。严格落实《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落实海洋生态红线责任考核、监督检查、监测评估等制度,确保海洋生态红线区面积不减少、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标准不降低、海岛现有砂质岸线长度不缩短。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全面加强现有海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建设,强化滨海湿地保护与恢复。新增一批海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将广东大鹏湾等亟需保护的重要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纳入保护范围。对保护区范围内的滨海湿地实行严格有效保护,对经批准征收、占用并转为其他用途的,要依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按1∶1的比例恢复或重建。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二)严格海岸线保护。

  全面落实海岸线“占补”制度。加强实施《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岸线分类分段功能管控要求,确保严格保护岸线长度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海洋生态整治修复。

  2019年至2021年,省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海岸带整治修复和近岸海域污染监测防治。沿海市、县要加大财政投入,做好资金保障。积极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千里海堤生态化、自然岸线修复、滨海湿地恢复、魅力沙滩打造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继续推动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强化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经批准新增围填海项目要同步明确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由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监督落实。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级人民政府)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四)落实主体责任。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是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本方案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分类处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责任单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级人民政府)

  (十五)明确部门职责。

  省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滨海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围填海管控意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形成管理合力。省自然资源厅要切实担负起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海洋资源的责任,牵头建立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滨海湿地保护和围填海管控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各方面力量,加大保护和管控力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等有关部门)

  (十六)推动公众参与。

  通过网站、报纸、杂志、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定期发布滨海湿地保护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及时回应公众关切,提升公众保护滨海湿地和海洋生态的意识,促进公众共同参与、共同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责任单位:省各有关部门,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