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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20-01200
商贸、海关、旅游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12-0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0〕319号
2020-12-24
时间 : 2020-12-24 12:41:02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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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广东汕头市

宝奥国际玩具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办函〔2020〕31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在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关于在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开展市场

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外汇局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推动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稳步实施并不断完善,促进外贸新业态发展,加快培育我省外贸竞争新优势,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度融入我省“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强化“双核+双副中心”联动发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调发展,按照“风险可控、源头可溯、责任可究”的原则,在确保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稳步实施和不断完善的前提下,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尽快形成具有汕头特色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产业链和生态圈,打造国际国内双循环商贸高地,为全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贡献。

  二、实施要件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一)特定区域。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的批复,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区域为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具体实施范围由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

  (二)特定商品。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

  (三)特定主体。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四)联网信息平台。依托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经营主体通过联网信息平台进行备案、交易信息录入、联网申报、收结汇和免税管理。

  三、基本流程

  (一)备案环节。包括市场经营户备案、外贸代理商备案和采购商备案。

  (二)交易环节。市场交易达成后,由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登录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录入商品的交易信息、采购商身份信息、交易原始单据等相关内容。

  (三)组货环节。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装箱后运抵组货拼货场所,完成组货拼箱,填报装箱清单等相关内容。

  (四)通关环节。对市场 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认定的商品,海关按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五)结算环节。市场经营户或外贸代理商在办理完成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手续后,应及时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收款。

  (六)免税申报环节。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四、政策措施

  (一)经营主体准入政策。

  1.已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资格的各类外贸经营主体经向商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均可开展市场采购贸易。

  2.允许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居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从事经营活动。

  3.允许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商务部门备案后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

  4.鼓励采购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品采购。

  (二)海关监管政策。

  1.在广东汕头市市场集聚区采购、经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确认、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通关手续出口的商品,适用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代码1039)。

  2.海关对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和分类管理,按照海关总署2019年221号公告对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实施监管。

  3.市场采购贸易方式的单票报关单总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

  4.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三)税收管理政策。

  1.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按规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2.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可依法享受地方税费优惠政策。

  3.市场聚集区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税款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缴纳;按实际经营额和核定所得率征收的,税款实行按季申报缴纳。

  (四)外汇监管政策。

  1.外贸代理商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既可以由外贸代理商收结汇,也可以由其代理出口的个体工商户收结汇。允许个体工商户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结汇手续。银行可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查询供货商户的交易和报关信息,为其办理收结汇业务。银行系统与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对接,为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外贸经营主体、境内和境外个人提供更便利的贸易外汇结算服务。

  2.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通过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加强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审核,对市场采购贸易外汇收支主体实施主体监管、总量核查和动态监测。

  3.鼓励市场采购贸易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规避汇率风险和节省汇兑成本。

  4.规范市场采购贸易支付手段,使用现金结算的,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

  (五)质量监督政策。

  推动企业按照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市场集聚区范围内企业进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以及加强原辅材料进货和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依法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范市场秩序。

  (六)其他。

  鼓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且符合国家政策方向的企业,由汕头市研究制定具体扶持措施。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汕头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和综合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安排,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各项试点任务落实到位。省商务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和跟进督办,适时总结评估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二)建立综合管理机制。汕头市人民政府要加快制定覆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全流程的综合性配套监管办法,根据贸易流程、监管内容,明确各阶段、各项目的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及其工作职责,构建政府主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三)加强市场采购管理体系建设。汕头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场采购商品认定、市场准入、质量管理、商品溯源、风险防控、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等体系建设,完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集聚区认定办法,全面提升市场发展水平。

  (四)优化公共服务功能。汕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需求,推动各类质量检验实验室、公共技术中心等建设,进一步完善研发、检测、电商、物流、培训、展会等配套服务,为市场参与各方打造一个便捷、高效、安全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