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广东国家公园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办函〔2020〕22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国家公园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已将“粤北生态特别保护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广东国家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广东南岭国家公园、珠江口国家公园等广东国家公园建设和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工作遇到的重要问题,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任务。
二、组成人员
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广州、深圳、珠海、韶关、东莞、中山、江门、清远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省政府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广东海事局、省旅控集团主要负责同志,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具体人员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三、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作为专项工作协调机制,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并抄送省委编办。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
省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