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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39748/2019-01472
民政、扶贫、救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09-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粤办函〔2019〕324号
2019-09-30
时间 : 2019-09-30 14:39:25 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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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

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粤办函〔2019〕324号


省应急管理厅:

  你厅《关于申请建立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粤应急〔2019〕288号)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省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的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19日


附件


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提高我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抓好责任落实,协调解决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项目论证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推进自然灾害防治9项重点工程。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消防救援总队、林业局、水文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广东海事局等2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为牵头部门。

  联席会议由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有关负责同志共同作为第二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加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视情况每半年或每季度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重大事项按程序报省委、省政府。

  四、工作要求

  省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会同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要求,切实形成合力,推动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及分工任务,主动推进自然灾害防治重点工程,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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