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省级
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办函〔2019〕28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30日
关于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措施
建设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是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2020-2022年,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为支持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
(一)将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农业产业园)建设用地纳入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使用范畴。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按照不低于50亩/园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农业产业园用地指标,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保障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并列入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围。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落实,对未执行到位的市报告省政府并通报全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采取“点状”供地模式支持农业产业园建设。一是经认定的“点状”用地用于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可申请修改规划,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确定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二是对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区内的生态保留用地,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项目用地单位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商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并依法办理集体土地流转手续。符合农村道路、林道建设条件的,可纳入农村道路用地、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三是对实施“点状”用地的农业产业园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采取单个地块或多个地块组合方式供地。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属于新产业新业态用地的,可按规定合理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或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出让。四是对项目为单个地块供地的,以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对项目为多个地块组合供地的,以各地块为宗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农业产业园农副产品加工、食品饮料制造、农产品冷链、物流仓储、产地批发市场和小微企业、休闲农业、农村电商等项目的,省级将按照“三旧”改造政策标准予以建设用地指标奖励。(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加大财政和金融支持力度
(四)落实农业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到新三板挂牌、到区域性股权市场直接融资等支持政策。农业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2020年前在境内申请上市的,按规定对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奖励30万元;农业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在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直接融资的,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农业产业园内农业民营企业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广东银保监局)
(五)落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农业产业园内的农业中小企业降低担保费率。发挥广东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农业信贷担保资金和各级财政资金的引领撬动作用,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工商资本投资农业产业园建设,打造优势特色农业产业集群。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结合职能定位,对农业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鼓励运用政策性融资担保等方式依法合规为农业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商业银行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特点,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鼓励各地设立风险补偿基金、担保基金,为农业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农业产业园创建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公司、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六)深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增值运用,继续推进“银税互动”项目的实施和发展,推出更多实惠高效的金融产品,助力农业相关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进完善“政银保”等模式,推动完善农业保险机制,探索开展特色农产品生产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努力建立多层次、高保障、符合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体系。整合各类涉农保险,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
(七)完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方式,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实施主体依法依规自主使用并专账管理,不设共管账户、不搞备案式审批,加快财政资金使用进度。统筹涉农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园建设,适时调整完善农业产业园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加大对市县和牵头实施主体的政策解读、培训力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八)落实制造业等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等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符合条件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直接用于农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农业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九)农业产业园入园企业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依法依规享受绿色通道政策。使用粤通卡支付通行费的合法装载的入园企业货运车辆按规定享受通行费八五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流通和品牌建设
(十)加强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优先支持鲜活农产品产地分级分拣设施、烘干设施、冷库(含移动冷库)、冷藏保鲜、冷链运输及终端销售项目建设。支持农业产业园实施邮政快递“乡村服务升级”行动计划,农业产业园内新设或者实施更新改造的邮政普服网点、快递网点,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补助,支持将邮政普服网点、快递网点建设纳入农业产业园整体建设规划;支持农业产业园快递业绿色发展,农业产业园区使用绿色环保包装材料和购置新能源车辆作为绿色配送交通工具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建设农业产业园农产品数据平台。(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供销社,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一)支持企业或行业商会将农业产业园相关农产品和农业企业纳入省外广货展销推广活动、重点经贸活动和经贸对接交流活动、“家520”购物节活动等进行推介,对农业产业园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统筹使用省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现有专项资金予以资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二)支持农业产业园内名优特色农产品参与农业品牌评定、省名特优新农产品评审。支持农业产业园企业参与创建“粤字号”农业知名品牌推介活动。农业产业园内新增认定的省级“菜篮子”基地,按规定每个补助5万元,农业产业园内通过农业农村部复查的国家定点市场,按规定每个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商务厅)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三)做好农业产业园周边公路规划,优先升级改造通达农业产业园的农村公路,在“四好农村路”建设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园周边的高速公路和国省道建设,保障农业产业园道路与公路主干线顺畅衔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四)依据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配套农村饮水、生产用水等供水设施,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园供水网络改造项目;加强对农业产业园防洪排涝和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建设配套水利设施,提高水安全保障能力。(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五)根据农业产业园规划,将配电网规划覆盖农业产业园核心区,对农业产业园客户报装永久用电,电网企业的业扩工程投资界面延伸至客户用电点规划用电区域红线范围内;加强农业产业园客户供电服务,电网企业对照农业产业园清册,建立“一园一案”并由地市级供电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农业产业园客户经理,保障农业产业园客户用电;进一步精简农业产业园客户用电报装文件和程序要求,新增报装用电时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及农业产业园认定文件,电网企业直接受理报装办电。加快天然气管网进农业产业园,支持农业产业园内企业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广东电网公司,省能源局、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六)提升农业产业园信息通信水平,协调主要电信运营商优先安排农业产业园信息基础设施及通信管网建设,推动光纤网络和5G普遍覆盖农业产业园,利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提升农业产业园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信管理局,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六、优化环境保护措施
(十七)指导各地将畜牧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等农业类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审批纳入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各市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在不突破省下达给当地的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并在环境容量允许范围内,要充分考虑农业产业园发展需要。指导农业产业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支持农业产业园内的相关项目申报国家及省循环经济、节能减排等有关奖励资金,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费优惠等政策。(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十八)农业产业园加工区、物流区、商贸区等配套功能区建设选址要避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支持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确保与农业产业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特别是抓紧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落实农业产业园的主体责任,确保废水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七、加大科技与人才支持力度
(十九)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特别是农林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农村科技特派员服务农业产业园,为农业产业园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并充分发挥优质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在农业产业园转化应用。农业产业园科技研发与信息支撑专项经费按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2.5%设立,主要用于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组织农村科技特派员,组建面向每个农业产业园的科技专家服务团队,围绕农业产业园的主导产业,做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科技服务工作。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员通过专职、兼职等形式,在农业产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华南农业大学、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二十)支持依托农业产业园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进园行动,对进驻农业产业园的农村科技特派员或团队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支持依托农业产业园建设县域农业协同创新中心及县域特色产业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特色村镇绿色宜居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特色村镇产业科技扶贫基地、国家级和省级星创天地,农业产业园内企业承担相关基地及项目建设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二十一)深入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与农业产业园对接工程,鼓励和支持包括珠三角地区在内的各地农业相关职业院校在农业产业园共建实训基地(中心),为农业产业园及入园企业“订单式”培养技能劳动力。依托农业产业园管理服务机构,加强政策法规宣传,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农业产业园企业规范用工、稳定发展;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专业人才和技能劳动力到农业产业园创新创业、就业发展,在入户、住房保障、创业发展、职称评定、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园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参照适用本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