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
二次会议第5860号建议会办意见的函
粤办函〔2019〕22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现就吴小丽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并实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建议》(第5860号),提出如下会办意见: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系统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代表所提建议对于我省深入推进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合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省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有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我省保障在粤就业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情况
(一)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居民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与内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港澳台籍职工与内地职工一视同仁,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在我省各类高校、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就读的港澳台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在就读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内地学生同样的政府补助和医保待遇。
(二)我省依法保障港澳台居民在广东参加社会保险合法权益,促进消除港澳台居民在粤就业的后顾之忧。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督促用人单位及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保障其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截至2019年3月,港澳台居民在粤就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分别达共48437人、56421人、46792人、40868人;在粤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共8702人。
(三)研究完善在我省居住生活港澳台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措施,促进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为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在广东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优化我省各类人才养老保障机制,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港澳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台湾居民养老保险措施的意见(稿)》,已经完成公开征求意见,将按程序报批。同时,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委制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险工作调研,提出我省的意见建议。
(四)推动在我省居住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参加医疗保险。我省高度重视港澳台居民在粤看病就业问题,积极推动港澳台卫生健康与内地医疗保障服务的交流合作和互通共享。积极开展试点,推动各地开展在当地居住生活的港澳台籍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如2019年4月,我省珠海市印发《关于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于7月1日起,常住横琴的澳门居民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加强与港澳台相关部门合作交流,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医疗保障合作。
二、关于港澳台居民在粤就医直接结算问题
由于港澳台地区和大陆分属不同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港澳台居民基本享受免费医疗福利待遇,且四地医保政策、政府负担比例、结算制度及经办服务等方面有较大差异,《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于港澳台居民在粤就医费用直接结算报销的问题,则需港澳台政府部门、境外保险机构提出需求,并与我省相关部门协商,通过签订协议授权等方式探索开展。下一步,我省将积极配合国家相关部门探索研究粤港澳台医疗保险跨境结算衔接政策,同时在国家部委统筹指导下积极开展试点探索,推动实现港澳台医疗保险资源对接共享,互认互通。
下一步,我省将在贵部等国家相关部委统筹指导下,抓紧研究完善出台上述相关政策意见,并抓好贯彻落实,做好政策执行和经办工作,妥善解决港澳台居民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让港澳台居民及时享受到好政策和便利快捷的经办服务。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各类职工参保缴费,切实保障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的在粤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供参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020-83132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