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计划规划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时间 : 2020-01-12 08:51:38 来源 : 本网
【打印】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2020—2022年)的通知

粤办函〔2019〕4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自然资源厅反映。


省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0日


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

(2020—2022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高效科学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基本情况

  我省丘陵山地多,地势起伏大,部分山坡陡峭,地质构造较为复杂,同时受人类工程活动影响,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威胁严重。截至2019年7月26日,全省共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点5865处,威胁总人口27.77万人,潜在经济损失82.73亿元。其中,威胁100人以上的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482处(特大型52处、大型430处),威胁10人至100人的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2560处,威胁10人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2823处。

  我省粤东西北地区地形多为中、低山和丘陵区,人多地少,居民建房多依山削坡而建,存在大量削坡建房风险点,韶关、河源、梅州、茂名、肇庆、清远、云浮等地尤为集中。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全民动员、防治结合”的工作原则,采取“全面排查隐患、彻底摸清情况,分类科学研判、精准综合治理”的策略,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力度,全面推进地质灾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重点解决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突出问题,基本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

  (二)目标任务。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在册威胁100人以上的482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和6.5万处(户)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基本建成地质灾害大数据管理平台,建成更加完善、覆盖全省的群测群防体系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三、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

  通过采取避险搬迁、工程治理和专业监测等措施,2020年到2022年分别按照40%、30%、30%的比例,全面整治全省482处在册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保障18.64万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地在重点组织实施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组织实施中、小型以及后期新增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力争早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

  1.采取避险搬迁。对受威胁群众有搬迁意愿、附近又有合适搬迁安置用地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施避险搬迁,彻底消除地质灾害威胁。2022年底前,组织实施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45处(特大型5处、大型40处),解除2.02万群众安全威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参与,涉及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实施工程治理。对不适合实施避险搬迁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因地制宜,区分轻重缓急,采取削坡减载、坡面防护、筑挡土墙、挖截排水沟等有效的技术手段,有计划实施工程治理,根治地质灾害隐患。2022年底前,组织实施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369处(特大型40处、大型329处),解除12.87万群众安全威胁。(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等参与,涉及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开展专业监测。对暂无条件实施工程治理或者避险搬迁的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采取专业监测措施,进行24小时自动监测预警,保障3.75万受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0年底前,组织实施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工程68处(特大型7处、大型61处)。(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涉及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开展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

  按照“降低存量风险,坚决遏制增量”的思路,深入排查削坡建房风险点,加强综合治理。2020年底前,在既往削坡建房排查工作基础上,全面推进削坡建房风险点排查,重点完成粤东西北地区和珠三角部分地区(惠州市的龙门县,江门市的恩平市、台山市、开平市和肇庆市所有的县〈市、区〉,下同)共86个县(市、区)的排查,加强台账管理,制定综合治理措施。2022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集中组织开展农村削坡建房综合整治,基本完成6.5万处(户)农村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出台农村削坡建房技术指引。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中,结合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要求,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的措施;编制包含削坡建房风险等级认定标准的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防御指引,指导群众科学选址,对形成的削坡采取有效护坡措施;进一步加强削坡建房的用地管理和对违法用地的查处,从源头上遏制新增削坡建房风险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农村削坡建房避险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建设地质灾害大数据管理平台。

  2021年底前,以现有省市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系统为基础,充分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的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地质灾害防治“一张图”管理;建立地质灾害智能化监测预警系统,实现地质灾害实时在线智能化监控;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指挥会商系统,实现地质灾害防治可视化、一体化的指挥功能。最终建成“四级(省、市、县、镇)联动”“四位(监测、预警、预报、采集)一体”“三员(管理人员、巡查人员、群测群防人员)共享”的地质灾害大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地质灾害防治标准化、信息化、精准化、便捷化管理目标,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并负责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等参与)

  (四)建设群测群防体系。

  2020年底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元,建立由乡(镇)长担任责任人、由村干部担任管理员、由群测群防员担任专管员的“三员共管”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学校、旅游景区(点)、水利设施、交通设施、医疗机构等也要建立包含责任人、管理员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

  健全群测群防雨前排查、雨中巡查和雨后复查的“三查”工作制度,为群测群防专管员配置简易监测工具和移动巡(排)查终端,建成更加完善、覆盖全省隐患点和风险点的群测群防体系。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建设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地勘单位的技术优势,推进自然资源部门与地勘单位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都有一支地质灾害防治技术队伍支撑保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有色金属地质局、广东煤炭地质局、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广东总队、核工业二九〇研究所等参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开展河源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试点。

  以河源市作为试点地区,积极探索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的新思路,开辟快速、高效的工程治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率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群测群防体系和大数据管理平台,为全省各地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提供经验。河源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编制试点实施方案,确保试点工作落地见效。(责任单位:河源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并负责落实,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等负责指导支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具体请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并按规定报批。省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编制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本行动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削坡建房风险点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加强与应急管理部门的沟通,及时共享工作进展、信息资料;应急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预置好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并结合应急救援工作经验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意见建议。

  (二)强化规划及用地保障。各地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村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严格遵循村庄规划和防灾减灾要求,村民宅基地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削坡建房风险点避险搬迁用地的保障力度,允许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实施避险搬迁的农民住房所需用地指标由省统筹保障。避险搬迁用地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三)做好资金保障。省有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扶持资金。粤东西北地区、珠三角部分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工程治理资金、专业监测资金、削坡建房排查整治相关资金和全省地质灾害大数据管理平台建设资金、防治技术装备和群测群防简易监测工具购置资金,通过统筹中央、省和市县资金等多渠道解决,纳入预算予以保障。省财政资金安排由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省财政厅另行研究并按程序报批。珠三角其他地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补助资金、工程治理资金、专业监测资金、削坡建房排查整治相关资金和各地其他资金(包括专业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资金、群测群防专管员补助资金、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经费)均由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财政统筹解决。同时,加大社会化筹资力度,引导和动员群众自筹互助开展避险搬迁,鼓励社会各界以捐赠等方式,支持低收入农户避险搬迁。

  (四)加快项目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等环节加快办理,推动项目尽快实施。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规范项目管理,省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要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全部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治理工程项目库管理,按照年度下达综合治理任务;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治理工程入库项目的统筹申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信息公开工作;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做到项目计划、补助政策、招标过程、竣工验收和资金使用“五公开”。要加强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规定,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深群众特别是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对综合治理工作的认识,提高避险搬迁积极性,形成群众积极配合、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各地级以上市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表

     2.全省在册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搬迁明细表

     3.全省在册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明细表

     4.全省在册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专业监测明细表


附件1.jpg


附件2.jpg


附件3.jpg


附件4.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