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卫规〔2022〕9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健全具有广东特色、可持续发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精神,省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了《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贯彻落实。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中医药局
2022年12月16日
广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高素质的临床医师,健全具有广东特色、可持续发展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4〕49号)等住培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培是指医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医学院校教育之后,以住培医师身份在认定的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其目的是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
第三条 住培对象,即为住培医师,包括以下人员:
(一)拟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和中西医结合类,下同)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
全省全面实施住培制度,所有新进临床医疗岗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应接受住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对住培实行全行业管理、分级负责,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的优势和作用。
第五条 省相关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住培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住培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制定培训实施方案、年度培训计划;组织认定、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等。组建专家委员会,委托和指导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省中医药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类别住培的基地认定、培训招收、培训实施、培训考核等培训管理相关工作。
省委编办负责在制订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标准时,将有关机构承担的住培任务作为核定编制时统筹考虑的因素。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指导落实住培医师在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劳动合同等方面职责,协调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指导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做好符合法定接收条件的住培医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有关医学院校明确住培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加强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参加住培和有关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培工作管理,完善和推动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培的有机衔接。
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专项资金,做好住培经费保障工作。根据财力、物价变动水平、培养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住培补助标准。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相关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医学院校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校)管理原则,做好住培工作。市、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地住培的组织管理,制定和落实培训计划,及时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各有关医学院校负责附属医院住培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培训相关政策,明确住培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做好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与住培的有机衔接,执行培训计划,协调解决培训工作有关问题。
第七条 下列有关住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择优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承担:培训基地认定事务性工作、现场评估、年度绩效与质量评价、结业考核事务性工作、带教师资培训、培训数据管理事务性工作、业务咨询等。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培训基地由省卫生健康委按国家要求组织遴选和认定,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指导,负责做好住培医师的招收、培训、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培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基地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达到国家住培基地标准要求:
(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符合条件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
(二)有3年及以上的临床教学组织实施经验;
(三)近3年来未发生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
(四)科室设置齐全,临床科室及临床技能培训中心满足培训与教学需要,图书馆馆藏资源丰富;
(五)综合医院性质的培训基地,应承担全科医生培训任务,独立设置全科医学科及增设全科医疗诊疗科目。
第十条 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其他专科医院等作为协同单位,联合开展培训教学工作。每个培训基地需协同的专业基地总数不超过3个,协同单位总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须属同一地市或同一院校或同一医联体(医院集团)或同一医共体。培训基地与协同单位签订协同培训协议,约定协同单位开展有限专业、有限内容和有限时间的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总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急)诊量、病种病例、专业诊疗设备和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设置有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岗位。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住培医师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加强临床技能培训中心建设。临床技能培训中心依托医院现有资源设置,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并遴选临床技能带教经验丰富的副高职称以上临床医师担任中心主任,负责指导、统筹分层递进临床技能相关培训活动的设计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对培训基地进行年度动态评估及绩效评价。培训基地须加强培训质量数据的应用,建立以过程考核为主的动态评价机制,和对专业基地、协同单位、带教师资、住培医师全方位多维度的反馈机制。达不到住培管理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撤销或提请国家卫生健康委撤销其基地(含专业基地、协同单位)资格。
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应建立健全住培协调机制,明确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承担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对各专业基地和协同单位实行一体化管理,组织监督检查,对整体培训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实行带教师资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带教师资从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及以上的医(技)师中遴选,并须取得院级及以上的师资培训证书。
培训基地健全师资遴选、培训、聘任、评价、激励和退出机制,将师资的带教工作量参比计算临床工作量,纳入职称晋升、绩效分配体系,并对带教师资给予适当补贴。培训基地建立和完善对全科医学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基地的保障与激励机制。
第四章 培训招收
第十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依据全省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培训能力,制定年度招收计划,向各市、各有关院校或培训基地下达招收任务,招收名额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倾斜。各市、各有关医学院校要结合本地(校)培养需求将招收计划分解到所属培训基地,招收名额向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倾斜。
第十七条 各培训基地应在属地(校)的指导下根据核定培训规模和培训任务,结合实际培训能力,及时逐级上报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简章、招收程序等信息,省卫生健康委委托相关行业组织(单位)审核后,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培训人员根据各培训基地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并按要求向培训基地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培训人员有单位的,应取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培训基地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依照“公开公平、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招收考核,招收结果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二十条 住培医师以住院医师身份在培训基地接受规范化培训,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应于当年9月1日前入培。
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或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临床医疗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医师参加培训,由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减免时间应以年为单位,须符合住培减免相关要求。
因过程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致使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年。顺延期间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因怀孕、征兵入伍及重大疾病、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法正常进行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向培训基地申请暂缓培训,暂缓培训时间合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依据国家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培训。培训核心是提高岗位胜任能力。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理论知识、临床思维培养、临床实践能力、人文医学等,重点提高临床规范诊疗能力,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
第二十二条 培训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培训基地要建设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招收、培训实施、培训考核等工作,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培训相关情况应及时、准确录入管理系统。信息登记情况作为培训考核和经费结算的重要依据。培训基地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查看、审核所属培训基地培训情况。
第六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二十四条 过程考核是对住培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过程考核安排在某专业科室轮转培训完成后进行,内容包括医德医风、考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等。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培训标准完成了培训任务的,且过程考核合格和通过医师资格考试的住培医师,在一年内应申请参加结业考核,并经培训基地初审、属地(校)复核后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的行业组织(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理论考核为国家统一考核。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实行分片区分专业考核,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有关行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通过结业考核的住培医师,颁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合格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在国家级或省级住培官方网站上查询结果可作为拥有合格证书的依据。
第七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住培医师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依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遵守培训基地有关管理规定。住培医师在培期间实行全程责任导师制。
第二十九条 培训基地负责与住培医师签订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并负责做好住培医师培训期间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单位委派的住培医师由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住培医师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医师由培训基地依法和住培医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培训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法终止,住培医师自主择业。在读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由高校、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签订三方培训协议,明确培训期间三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住培医师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发放薪酬待遇。委派单位发放的薪酬待遇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的,培训基地发放差额;面向社会招收的住培医师,培训基地参照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发放薪酬待遇。在读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国家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补助。
第三十一条 住培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执业注册。
尚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住培医师,应当在具有执业资格的带教师资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
具备《医师资格证书》的住培医师,应当将培训基地变更或注册为执业地点,可不限执业范围,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应规范化培训信息。
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执业范围和地点,依法办理相应执业注册变更手续,首次执业注册变更时执业范围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相对应。
第三十二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参加临床医学类专业(含全科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中西医结合)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必备条件之一。
第三十三条 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符合相关规定的正常培训时间计入工作年限,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直接参加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住培医师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建立培训帮扶制度。省部属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省属、珠三角地区市属医院培训基地应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培训基地建立培训帮扶关系,在基地建设和管理、师资培训、过程管理、培训考核、临床带教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扶。培训基地应预留一定的培训容量,用于为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培训临床医师。
培训帮扶任务完成较好的培训基地、专业基地及相关人员,在住培相关评优评先时优先考虑。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 健全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住培投入机制,多方面全方位保障住培管理工作。各级财政对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教学用具购置、教学劳务等教学实践活动以及住培医师生活给予必要补助。
第三十六条 培训基地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变动、所在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结合实际制定住培医师薪酬待遇发放标准,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等基本条件;对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住培医师的薪酬待遇予以倾斜,紧缺专业的确定以年度招生文件为准。
培训基地应保障住培医师享有开展临床工作的权限,组织符合条件的住培医师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办理培训期间的执业医师注册及执业地点变更等。
培训基地要结合党建工作,成立住培医师基层党团组织,加强住培医师党建教育监督管理,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医类别住培有关培训基地、培训招收、培训实施、培训考核等由省中医药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专科学历临床医师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可通过单位委托培养等方式参加住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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