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经省政府
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
粤发改规〔2022〕12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70号)等文件精神,经商省有关部门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24号)等8份价格管理文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废止的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3日
附件
废止的部分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价格管理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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