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级
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教育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现代化发展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对象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 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评价一次。 第五条 评价工作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提升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能力为重点,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工作实行常态监测。对日常工作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评价得分。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教和教育重点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情况,教育规划与建设情况,教育用地保障情况,教育财政投入情况,教师管理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育发展状况等7方面。 根据评价内容,制定《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附后),明确各项评价内容的具体观测点,按照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对各观测点进行评分。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每年将结合当年重点工作任务,另行制定评价实施细则,明确年度具体评价指标、评分方式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实施分类评价。按照教育发展水平,对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和肇庆等9市)和粤东西北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和云浮等12市)分别进行评价。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1月底前向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对照《指标体系》的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或数据,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抄送《指标体系》情况(数据)审核单位。 情况(数据)审核单位按照《指标体系》的责任分工,核准情况和数据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评价数据以法定的统计数据和原始档案为依据,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检查方案,根据各地报送的自评报告等情况确定抽查地区,组织由督学、省有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等组成的检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受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的委托,面向社会、教师和学生开展满意度调查,于每年4月底前将满意度调查结果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第十三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自评报告、第三方满意度调查、实地检查、日常检查和整改复查等情况,及时形成年度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评价结果向评价对象反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结果评定与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价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当年度行政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 (一)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或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上年降低的; (二)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三)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连续三年达不到标准的; (四)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 (五)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未达到“两相当”要求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六条 通过国家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如当年没有出现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五章 评价纪律
第十八条 参与评价工作的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和上报自评材料,并严格把关,确保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被评对象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体系 |